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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
中国食品产业网 (2008年8月27日14:50)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二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的原则。
草案初审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草案此条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两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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