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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骨干企业为《食品安全法(草案)》建言献策

中国食品产业网 (2008年8月4日11:12)
食品骨干企业为《食品安全法(草案)》建言献策
  以法律保障食品安全  以人为本建和谐社会

  今天,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广泛征求《食品安全法(草案)》意见的截止日。作为“统筹、规划、协调和服务”全国食品工业的行业组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应全国广大食品企业的要求,分别于2月16日、5月14日两次组织召开《食品安全法(草案)》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领导应邀出席会议,中国食协主要领导以及来自全国各地、食品工业不同行业的骨干企业代表近百人参加,为草案的修改完善建言献策。

  一条条建议,深入分析,充分表达,不啻于对草案进行了一次深度和广度上的洗礼。一条条建议,传达着观念更新、制度更新和技术更新,创新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占据着重要位置。这样的探索,令人喝彩;这样的实践,令人赞叹!

  在中国这样一个食品工业大国,出台一部和13亿人民饮食安全有关的法律,显然不可能没有曲折,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在全社会的热切期盼中,在全行业的坚定支持下,我们相信:《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食品工业的大发展,让老百姓吃的更放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今天,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广泛征求《食品安全法(草案)》意见的截止日。据统计,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建议已超过5000件。4月20日,该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布,成为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首部法律草案。

  法规草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在于它首次明确提出: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

  在我国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发展新阶段,《食品安全法(草案)》体现了国家用法律强有力地维护和确保食品安全,解决好与13亿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国家大事。

  作为“统筹、规划、协调和服务”全国食品工业的行业组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应全国广大食品企业的要求,分别于2月16日、5月14日两次组织召开《食品安全法(草案)》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领导应邀出席会议,中国食协主要领导以及来自全国各地、食品工业不同行业的骨干企业代表近百人参加,为草案的修改完善建言献策。

  草案的创新性和民主化成为与会者一致的共识。创新性体现在两个 “亮点”,一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民主化体现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作为科学决策和制定法律的基础。

  然而,作为一部全面约束我国食品生产经营、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法律草案,要有科学合理的框架,简明严谨的文字;要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典接轨;要体现生产者和政府监管者的责权利;要体现科学性、全面性、权威性和公正性,这些被与会者认为是草案最应该体现的重要特征。

  与会者一致认为,法律草案应建立:协调且全国一致的法律框架;协调且明确的食品监管体系;以预防风险为基础的食品标准体系;统一、权威和有效率的食品检验检查体系;统一、标准化的食品认证和资格体系;有效的食品安全紧急反应体系;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

  座谈会上,关于草案的建议几乎涉及各个章节。

  关于草案法律地位问题

  与会者建议,涉及食品的法律还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食品安全法》的出台首先要解决好法律的衔接和冲突问题,否则不仅影响法律执行的效力,而且影响法律的权威。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针对草案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做出调整”,认为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采用泛指性的表述,显得过于笼统,不明确,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出现多头执法或者监管不力的问题。对食品安全的多头管理和分段管理已被实践证明不适应现行市场的发展,而新型的商业模式会不断出现,食品安全的分段管理显然无法适应这种发展的要求。建议明确惟一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

  关于食品安全标准

  草案中“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成为备受争议的焦点。认为会导致各地方制定和执行标准不一致,造成商业贸易障碍,可能会使一些地方借地方标准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食品业的发展,建议删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关于监管码制度

  草案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引起强烈反响。企业普遍认为,目前世界上尚未有其他国家采取此办法,在技术上缺乏实践检验和论证,而且不能从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还会加大企业成本,很可能推动新一轮食品价格的上涨,建议删除与“食品安全监管码”有关内容。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准入制度

  与会者提出,目前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QS证,另外还有卫生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草案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与前二者是什么关系,是否重复许可。如QS准入制度,就是只针对规模企业,对于小企业小作坊却没有相应的有效管理措施,如果对食品小作坊不加强监管,会形成事实上的监管空白,对食品安全造成潜在危害。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目前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6万家;规模以下、10人以上企业6.9万家;而10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35.3万家。建议以不同的措施分别管理大型食品企业和小型食品企业,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

  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对食品工业的了解并不十分充分,增加食品、营养方面的专家,有利于风险评估的科学、准确。建议采取国际惯例,对食品安全评估结果进行危害程度分级。风险级别高的,可以按第十三条执行,一般级别的,在新安全标准出台之前,应当给企业过渡期,允许按原标准或参照类似标准生产经营。

  关于食品添加剂

  认为草案大都是针对食品添加剂的单体而言。但是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食品领域内复合添加剂层出不穷,各个企业的企业标准五花八门,有的缺乏严肃性和科学性,一些企业自己实质上不直接生产食品添加剂,而是专门购买国产或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单体,自行搞复配。建议草案明确复配性的食品添加剂应该归属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范围,这样就可以避免安全隐患。

  关于食品标签制度

  基于我国国情,食品种类繁多,包装各异,不可能做到完全统一。比如,同一食品的不同包装规格,大包装与小包装、不同种包装材料;其二,食品包装标准中,没有食品分类,导致其包装在某些方面要求过高,某些方面要求又太低,某些方面又不合适。其三,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一些技术困难,有些甚至无法实施。建议作为基本大法,不宜对包装作过于细节性表述,而是将对细节的规定留给配套的标准或法则,以便需要时根据科学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做出调整。

  关于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与会者认为,草案中做出此项规定的主要理由是微生物指标不能重现,这个理由也正好说明先前的检验结果存在偶然性,不能代表样本的全部,因此,根据先前的检验结果所进行的判断是不正确的,企业受到的处罚也是不公正的。这种规定还可能成为产生不良风气的土壤。建议删除此条,微生物污染可能在多个过程产生,复检有利于明晰责任。

  关于法律责任

  认为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大法,《草案》应着重明确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仅对法律范畴的犯罪行为和处罚办法进行规定,而不对行政范畴的责任行为做出过多、过于具体的规定,行政范畴的执法也应根据现行的《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应当在法律中明确对不同性质问题的处罚力度,明确行政监管行为也应受到监督,杜绝以罚代管。由于“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县级以上的监管部门都有权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跨区域的违法行为,如何做到不同系统的监管部门、不同地区的监管部门、不同级别的监管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进行重复罚款。

  关于营造良好立法环境

  此外,与会者还建议草案增加相关规定,营造良好的食品法规立法、执法环境,促进食品企业自律,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我国食品品种繁杂、不同品种性质差异大,参与食品管理的部门众多,许多法规还有矛盾之处,需要全面的食品专业知识和食品法规知识。因此建议应当向食品行业公示制定修订的目的,取得共识后才可以进入具体的制定修订程序;制定修订过程中应当邀请食品企业全程参与,充分听取企业意见。

  一条条建议,深入分析,充分表达,不啻于对草案进行了一次深度和广度上的洗礼。一条条建议,传达着观念更新、制度更新和技术更新的理念,创新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占据着重要位置。这样的探索,令人喝彩;这样的实践,令人赞叹!

  在中国这样一个食品工业大国,出台一部和13亿人民饮食安全有关的法律,显然不可能没有曲折,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在全社会的热切期盼中,在全行业的坚定支持下,我们相信:《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食品工业的大发展,让老百姓吃的更放心!本报记者 李涛

文章编辑:cyanine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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