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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身建设 提高粮食行政执法水平

中国食品产业网 (2008年8月20日10:13)
加强自身建设 提高粮食行政执法水平
  加强自身建设、提升行政效能和执法水平,是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切实转变职能、树立粮食部门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只有大力加强自身建设,才能切实地促进粮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加快行政程序建设

  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一)严谨执法作风,坚持文明执法。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言行粗暴、动辄训斥等现象;坚决杜绝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坚决纠正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设置行政处罚“陷阱”等现象;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执法就是“完成指标”、执法就能提升部门形象等错误认识。

  (二)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关的实施办法,对许可程序进行规范、优化,绘制操作流程图,尽量简化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同时要使用规范执法文书,证据搜集和证据形式必须合法,必须使用由国家和省粮食局制订的统一样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三)坚持公开、公正执法,实现高效便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做到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公开、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公开等,实现阳光执法。要尽快建立健全全市粮食经营者电子档案,利用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和实时监管,对粮食经营者实行分类和动态的监管方式。按照粮食经营者的守法纪录,实施远距离、近距离、零距离等不同程度的监管,做到既严格执法、履行职责,又不执法扰民。在执法活动中树立“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后依法处罚”的思想,尽量减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服务观念和公仆意识,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法、合理的,应予采信,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二、加强执法监督,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

  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等监督机构的作用,理顺监督关系,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动态全过程监督,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

  (一)强化执法监督。要建立工作机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多管齐下,多策并举;要主动接受地方党委、人大、政协、司法的监督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要设立并公布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真正实现把工作的监督权和成效的评判权交给服务对象、交给群众、交给社会。

  (二)严格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对一般性执法过错的责任人,要组织学习、培训,进行调查处理,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对违法执法造成错案的,一律先停止执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对违法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严肃处理,

  (三)强化执法人员的教育。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采用办班培训、现场练兵、以考促学等办法,促使执法人员学业务、学科技、学法律,不断提高自身执法知识和业务技能。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做到坚持用制度管理、制度规范,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实现文明执法的目的。

  (一)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粮食行政执法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凡从事粮食行政执法的人员,须符合法定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二)改进完善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立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将年度考评与日常考核紧密结合起来,对每一项工作、每一个案件,逐件考核,累积记分。扩大公众参与程度,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评议意见作为考核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文明执法考评情况要载入各行政执法机关和个人的档案,作为评先创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人事、法规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对行政过错或错案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追究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行执法承诺制度。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承诺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部门执法职责,具体明确本部门承诺事项及标准,并认真付诸实施。

  (作者:胡明勇 单位:湖北襄樊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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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j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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