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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磨粉成药品 农贸市场进药品 保健用品当药品

中国食品产业网 (2008年7月9日10:33)
蚂蚁磨粉成药品 农贸市场进药品 保健用品当药品
  昨天上午,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信息通报会,公布了去年下半年至今年6月全市药械稽查过程中查处的10个典型案例。对绍兴市民消费有一定的提醒作用。

  案例一

  一村医利欲熏心

  用假药锒铛入狱

  去年8月20日,诸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诸暨警方配合下,在浣东街道某村卫生室查实批号为061106的假药“咳喘康胶囊”80盒,其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据了解,自2005年7月以来,该卫生室杨某先后从河北等地邮购了480盒“咳喘康胶囊”,货值5700多元。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今年初,经诸暨市人民法院审判,杨某锒铛入狱。

  案例二

  化工厂竟然产药

  吃了罚款又受刑

  去年8月2日,绍兴市和嵊州市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嵊州市一化工助剂厂查获一种代号为ARR的白色粉末。经省某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验后,证实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药物——盐酸莱克多巴胺。

  据该厂法人代表张某交代,自2004年下半年起,该厂与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生产、销售盐酸莱克多巴胺协议。2006年5月至2007年7月间,共计生产销售盐酸莱克多巴胺2365公斤,经营额240多万元,获取非法所得23.88万元。今年6月,嵊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缓刑3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60万元人民币。

  案例三

  蚂蚁大黄磨成粉

  装进胶囊当药卖

  今年3月18日,诸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诸暨市暨阳街道暨东路上的一家个体诊所内捣毁一制售假药的窝点。

  去年1月至今年3月,该个体诊所将制南星、制青皮、白帆、肉桂、三棱、草黄柏、片姜黄磨成粉末,按比例混合后,手工灌入胶囊内制成“E抗原”胶囊;将蚂蚁磨成粉末后手工灌入胶囊内制成“健身丸”胶囊;将大黄、浙贝、肉桂、青黛磨成粉末,按比例混合后手工灌入胶囊内制成“消炎丸”胶囊;在“消炎丸”基础上加上五味子制成“降酶丸”。该诊所共使用各类自制药品15.6万粒,尚有库存3861粒(袋),总计货值38095.67元,获取违法所得36306.5元。

  根据有关规定,诸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诊所业主以制售假药处以罚没款合计10多万元。

  案例四

  酒店里面设药柜

  无证经营被查处

  去年9月30日,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越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酒店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商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吗丁啉等多种药品,当即予以立案调查。

  据了解,该酒店自去年1月24日以来,共购入吗丁啉等8个品种的药品进行销售,除当场查扣的药品外其余均已销售完毕,合计货值966元,获取违法所得431元。有关部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对该酒店作出了没收库存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988元的处罚。

  案例五

  利用旧证卖药品

  未尝甜头吃苦头

  去年2月2日,新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一家药店时,发现该县原药品经营公司推销员周某利用过期药品经营公司授权书,购得药品后进行推销牟利。

  经查,周某自2007年初以来共向多家药店推销乳酸左氧氟沙星片等药品共计货值7307.50元。周某的行为属于无证经营药品行为。新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7307.50元、并处罚款14615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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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六

  一诊所医生无德

  农贸市场进中药

  去年3月5日,上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举报,在该市章镇某村卫生室查获用蛇皮袋包装的中药饮片制芋肉等15个品种计544.5公斤。包装上仅注明了名称和数量,未标明产地、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

  据该卫生室负责人兼医生张某交代,这些中药饮片是由安徽人刘某送货上门的,当时没有要购货凭证,也未做入库台账。经查,刘某是从无中药饮片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安徽亳州农贸市场上的小摊贩处购买的。

  根据有关规定,上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张某作出没收全部涉案中药饮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23.50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七

  柯桥5家眼镜店

  随便经营吃罚单

  今年3月13日,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柯桥某眼镜店等5家眼镜店检查时发现,货架及柜内均有不同类型的亲水软性隐形眼镜和隐形眼镜护理液,规格多达47种和38种,货值金额达82246元。

  隐形眼镜以及隐形眼镜护理液,属三类医疗器械,其经营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而这5家眼镜店均没有获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对该5家眼镜店作出没收隐形眼镜和隐形眼镜护理液、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保健用品当药品

  坑害百姓法不容

  去年5月9日,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人员在一家药店检查时发现,保健用品“癌痛克”包装说明书上印有“适用范围”、“功能”、“适应范围”及“用法用量”等药品基本特征内容,有假冒药品的嫌疑。

  经查,该店的“癌痛克”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经营,产品包装标示的“豫卫健用字”批文号已失效。根据有关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即为假药,应依法严厉查处。今年6月17日,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药店作出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619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兴奋剂须严管

  奥运年不放松

  兴奋剂是国家用专门目录所列禁止使用的物质,其经营必须获得专门批准。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兴奋剂。今年5月27日,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一家零售药店检查时当场查实该药店擅自经营国家禁止使用的兴奋剂——盐酸克仑特罗片。

  据了解,该店于去年4月22日、6月24日购入盐酸克仑特罗片400瓶,至10月12日共销售391瓶。今年6月17日,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3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无证嫩肤美容机

  美容不成被灼伤

  去年4月13日,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东方医疗门诊部做医学美容时,被一台机器灼伤,脸上留下疤痕。接诉后,执法人员在该门诊部查获一台嫩肤美容机,全外文标识,无注册证号,无合格证。

  根据有关规定,在该门诊部查实的嫩肤美容机应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必须获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该台嫩肤美容机属无注册证医疗器械。

  去年7月12日,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东方医疗门诊部作出了警告、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章编辑:hellen
文章来源:互联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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