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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食品须标明营养成分

中国食品产业网 (2008年4月24日09:56)
包装食品须标明营养成分
  我国《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包装食品必须在醒目位置标示营养成分。卫生部昨天发出2008年第10号公告称,2008年5月1日前已生产的食品标签如不符合《规范》,限使用至2010年5月1日,其包装食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规范》要求,食品企业在标签上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而且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应当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必须标示于包装的醒目位置。

  《规范》也指出一些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比如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或10毫升的食品、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的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等。

文章编辑:gxh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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