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 将聘信息员协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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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食品产业网 (2008年10月12日16:02) |
| 武汉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 将聘信息员协同监督 |
根据食品安全涉及的不同环节,端上市民餐桌的食品将被实施“分段管理”。昨日,市法制办公布了《武汉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市民征集意见。
据了解,农业、质监、食品药监、商务、工商、城管等主要职能部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分段负责,依法监管。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质量抽检;负责对农用农资产品的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进行抽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药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对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食品经营、餐饮等违法占道的取缔和早餐车经营地点、时间的审批。
全市专门聘任食品安全信息员参与协同监督,每个街镇乡、社区、村至少有一名担任其职。
(市民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0月25日前来函或电邮:电子邮箱:whfzb@wh.gov.cn,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法规一处 430014)
“餐桌安全”端出法规“大菜”
《武汉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您提意见
编者按:三聚氰胺事件再次给食品安全敲响警钟,在临近年末之际,市政府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制定了《武汉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期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让市民餐桌更加安全。
●一些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制定地方标准
对于一些没有食品安全标准,市民又有需要的食品,如何确定其安全性?该《办法》规定,由市质监部门会同专家,共同确定适用的地方标准。
《办法》称,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同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以及鼓励探索本地食品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
对于没有食品安全的标准、而市民又需要的食品,或在查处过程中发现地方标准缺陷、发展滞后,该《办法》单列了一条规定,若认为亟需制定或者修订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及时制定符合发展需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按照有利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确定适用标准。
据介绍,制定标准内容包括: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限量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标准的事项。
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有依据怀疑,即可暂扣或封存
全市逐步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市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该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现场检测,利用方便、快捷、有效手段对食品指标进行检测,在检测中发现或有依据怀疑该食品有安全问题时,可以采取暂扣、封存等措施。
●农村百人聚餐提前三天申请
我市对食用农产品实行与蔬菜、生猪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等价的准入要求。进入我市食品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活禽、牲畜,应当随附相应的承载养殖信息等相关标识。
《办法》对散装食品的解释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如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糕点、休闲食品等,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散装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在超市进行销售的,应当明示品名、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存方式和保质期。
农村家宴聚餐实行申报和备案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家宴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承办者和乡村厨师(或承接者)是直接责任人。农村百人以上聚餐,主要承办者要提前三天向所在村(社区)食品工作负责人申报,并填写备案表。
●我市严格实行食品召回制度
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将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预警机制。市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检测检验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应及时采取预警措施。
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后,当地区政府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预警。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等。
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进行调查检测,其相关费用可由检测部门先行垫付。
我市严格实行食品召回制度,并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级召回针对可能导致难以治疗的健康损伤甚至致死的食品;二级召回针对可能对健康产生可以治疗的暂时影响的食品;三级召回针对不会产生健康威胁、但内容与标识不符的食品。
召回的食品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置,可采取封存、销毁等措施,并及时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对重大食品召回事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审查企业召回计划,由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监督召回过程。
●食品场所不得存化学原料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违反规定在原食物上注入其他物质;不得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的,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化学原料。
我市实行“一次违法,终身退市,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自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将在一定年限内,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出现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一次违法 终身退市
监管不力 撤职或开除
《办法》对食品的生产、流动、销售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相应做出了严格的处罚规定。如购进、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预包装食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没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或者未附有食品标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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