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面“瘦身”背后的疑问
首页 > 资讯 > 国内食品资讯 > 国内食品资讯类
方便面“瘦身”背后的疑问
方便面“瘦身”背后的疑问

中国食品产业网 (2007年8月13日12:08)
方便面“瘦身”背后的疑问
  先“瘦身”再涨价

  “方便面是我的最爱,可这两个月,‘最爱,却让我有点儿添堵。”小陈苦笑着说。

  小陈在沈阳一家电脑公司上班,由于工作的原因,他习惯于在每个月初到超市把当月的“口粮”都准备好。“6月初的时候,我去买方便面,发现外包装上标注的总净含量从原来的114克变成了106克。”

  小陈顺着货架又看了几个牌子的方便面,有4个口味的方便面从原来的113克改为107克;就连号称“加量不加价”的大食袋的净含量也从原来的120克改为110克。“这年头,连方便面都开始玩‘瘦身’了。”小陈说。

  就在一些消费者对方便面“瘦身”提出质疑,认为这是一种变相涨价时,实实在在的涨价潮随即而来。

  从7月26日起,中低价方便面将整体涨价,平均涨幅20%,最高达40%。其中,市场覆盖率达95%以上的十多家知名企业都将参与此次调价。这是继今年6月高档方便面提价后,该协会促成的第二次价格上调。有报道称,自去年年底开始,由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牵头,国内方便面巨头召开了3次内部价格协调会议,最终达成统一提价的一致意见。

  方便面涨价随即引来消费者更多的质疑,“行业协会还能制定价格呀,我咋没听说过?”

  联合调价涉嫌违法

  记者通过查阅相关信息了解到,对于此次方便面集体涨价,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相关负责人认为合情合理,原因在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已使方便面涨价成必然。比如,占据方便面成本18%的棕榈油,从去年均价4000元/吨,猛增到现在8200元/吨;占方便面成本三成的面粉价格也由去年均价2.04元/公斤,涨到现在2.16元/公斤,由此方便面成本增高1.72%。此外,辣椒、马铃薯、淀粉等主要原材料也在涨价。有业内人士计算,相较于2006年,现在的方便面原材料上涨了20%左右。如果再不涨价,企业已毫无利润可言。

  如此看来,方便面涨价是市场调节所致,那么企业遵循经济规律进行调价本似乎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以联盟的形式实现价格的变化,这种做法合法吗?

  “这种行为涉嫌违法!”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态度明确。孙律师说,《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行为。此外,《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中也明文禁止“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凭借市场优势地位牟取暴利、实行价格倾销和价格歧视”。

  “目前《反垄断法》正在立法审议之中,但可以明确一点,就是这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协同限价的行为是会被严格禁止的。当然,即便《反垄断法》还没有正式出台,方便面行业的这种共同抬高价格的行为,也涉嫌违法。”孙律师说。

  调价不能跳出法律框架

  应该说,随着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众多企业上调方便面价格应该在情理之中,但为何现在却成了一件让人“口诛笔伐”的事儿?

  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张立刚律师指出,这次方便面涨价,方便面协会完全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运作得更好更妥当一些。比如在企业普遍涨价的情况下,协会应该做的,就是“公关”工作。要代表一个行业主动向媒体和消费者说明企业调整价格的原因,告诉媒体并通过媒体向消费者告知涨价真相,呼吁保持市场稳定,争取消费者的理解。而面对原材料涨价的事实,行业协会应该呼吁经营者注意企业的经营状况,防范经营风险,并搜集大量的数据和信息为企业提供参考和帮助,而不是有组织地牵头搞“统一”涨价。协会始终要把握好企业自主经营权与行业自律和规范的区别。

  沈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小珺认为,发生目前这种“事与愿违”的情况的根源,就在于企业和行业协会还没学会在法律的框架下思维和运作,只顾“涨价”的合理性,而忽视运作的“程序性”要求。其实,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企业有自主定价的权利,成本增加了,企业提高产品价格,是遵循市场规律的表现,各个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价格调整,这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如果这些企业联合起来,统一提价,那么就有违法之嫌。

  行业协会岂能越权“喊价”

  方便面集体涨价是由协会“喊”出来的,这也让许多消费者第一次知道了行业协会的存在。

  据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一位负责人介绍,行业协会,又称行业联盟、行业组织。它的产生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民办的”,由民营企业自发形成,目的是通过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求得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另一种是“官办的”,政府转变职能后,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在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下,承担部分行业的管理职能。

  “行业协会的一个宗旨就是积极保护成员的利益,它可以是企业利益的维护者。因此,行业协会对于行业内的价格争议进行合理协调,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这种协调干扰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就属于应该反对和处罚的行为了。”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任航法官说。

  孙金宝律师表示,行业协会没有权力制定或协调所谓的“行业自律价”或“行业指导价”。按照《价格法》,只存在三种价格: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不存在行业自律价。对于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价格法》中第十七条有这样的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由此看来,“行业自律价”很难摆脱垄断的嫌疑。

  完善有关立法势在必行

  “我国现有的行业协会立法已经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张立刚律师说。

  据张律师介绍,我国现行规范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98年修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同时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除此之外,还有民政部的规章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但从这些法规规章来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对行业联盟的布局规划、资格认证、监督管理等诸多问题缺少统一的协调,导致行业联盟的运作与活动失于控制,缺乏规范。一方面行业联盟很难行使自己应有的职能和权利,甚至主体地位和职能作用都经常受到怀疑;另一方面这些本应对内“自律”的行业联盟,往往成了对外“同盟”的共同体。

  “如果长期缺乏法律的支持和规范,将导致行业协会发展的进退失据、无所适从,既可能导致一些行业协会被束缚住手脚,也可能导致另一些不良的行业协会成为‘脱缰之马’,扰乱市场秩序。”张立刚律师说。

  孙金宝律师也表示,加强对行业联盟的立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要抓紧制定行业联盟的基本法,比如可以制定一部行业协会法。从法律层面规范行业联盟的性质、地位、职能、权利、义务、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

  孙律师还认为,因为一些行业联盟有一定的区域性,因此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不断充实和完善系统、配套的行业组织管理法规体系也很有必要。

  “立法的重心应该是对民间组织行为的规范和指引,必须明确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哪些行为需要接受何种法律限制,哪些行为是法律所倡导的,以及不同违法行为所承受的不同惩罚等。”张立刚律师说:“只有用法律来赋予行业联盟的身份合法,用法律来监督行业联盟的行为合法,行业联盟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文章编辑:snow
文章来源:
方便面“瘦身”背后的疑问
发表评论
方便面“瘦身”背后的疑问
方便面“瘦身”背后的疑问
方便面“瘦身”背后的疑问